壹、「佛法」的懺悔說
一、「懺」與「悔」的意義
在「佛法」中,「懺悔」是進修的方便,與「戒學」有關。到了「大乘佛法」,「懺悔罪業」為日常修持的方便。從大乘經去看,幾乎重「信」的經典,說到「念佛」(不一定念阿彌陀佛),都會說到消除生死重罪的。中國佛教流行的種種懺法,就由此而來。
懺,是梵語kṣama──懺摩的音略,意義為容忍。如有了過失,請求對方(個人或團體)容忍、寬恕,是懺的本義。
悔是deśanā的意譯,直譯為「說」:犯了過失,應該向對方承認過失;不只是認錯,要明白說出自己所犯的罪過,這才是「悔」了。《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》說:「所當悔者悔之,所當忍者忍之」;悔與忍合說,就是懺悔,成為中國佛教的習慣用語。
此外,kaukṛtya也譯為悔,或譯惡作。對自己的所作所為,覺得不對而起反悔心,就是kaukṛtya。這種悔──惡作,或是善的,或是惡的,但無論是善悔、惡悔,有了悔意,心緒就不得安定,成為修定的障礙。悔──惡作,與懺悔的悔──「說」,意義完全不同,這是應該知道分別的。
二、「作法懺」的真意義
(一)依法攝僧令正法久住
古人稱「佛法」戒律中的懺悔為「作法懺」。中國佛教是以「大乘佛法」為主的,對「作法懺」似乎不太重視。
釋尊「依法攝僧」,將出家人組合起來,名為僧伽,使出家眾過著和、樂、清淨的僧團生活。維持僧伽大眾的清淨,就是佛所制的戒律,內容包含了道德的(如殺、盜等)軌範,生活的(衣、食、住等)準則,團體的(如受具、布薩、安居等)規制。
僧伽的和、樂、清淨,能使社會大眾增長信心,內部僧眾精進而易於解脫。達成「正法久住」世間的目的,就依賴這如法清淨的僧伽。
(二)犯戒輕重與如法懺悔
僧伽的戒律,如國家的法律,人人有尊重與遵守的義務。如違犯了,如極其嚴重,是不容許懺悔的,逐出僧團(如世間的「死刑」),不再是僧伽的一員。如不太嚴重的,准予依律懺悔。如不承認過失,不肯懺悔的,那就擯出去,大家不再與他往來、談論(如世間的「流刑」)。但還是出家弟子,什麼時候真心悔悟,請求懺悔,就為他依法懺悔出罪。
犯過失而可以懺悔的,也輕重不等。犯重的是僧殘:如犯重而沒有覆藏,自己知道過錯,當日請求懺悔的,要接受六(日)夜摩那埵的處分。處分的內容,主要是褫奪部分的權利(如世間的「褫奪公權」);坐臥到旁邊、下位去;尊敬比丘眾,並為大眾服務。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,就可以舉行出罪。
如犯重而怕人知道,覆藏起來,或經同住者的舉發,或後來省悟到非法,請求准予懺悔,那就要加重處分了。覆藏多少天,先要受別住──波利婆沙多少天的處分。別住以後,再經六夜的摩那埵,然後可以出罪。別住的處分,與摩那埵相同。犯僧殘罪的,要在二十比丘僧前,舉行出罪手續,然後回復了固有的清淨比丘(沒有罪了)身分。
犯過失而比較輕的,或在(四人以上)僧中,向一比丘說罪(悔);或但向一比丘說;也有所犯極輕的,自心呵責悔悟就可以了。
釋尊為比丘眾制定的懺悔法,是在道德感化中,所作的法律處分。如經過合法的出罪手續,就回復清淨比丘身分,正如受了世間的法律處分──徒刑、罰鍰等,就不再有罪一樣。
在僧伽制度中,舉發別人的過失,是出於慈悲心,因為唯有這樣,才能使他清淨,如法修行。除極輕的「心悔」外,犯者都要在大眾或一人之前,陳說自己所犯的過失(以誠意知罪為要)。
懺悔以後,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,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,諷刺或歧視。如諷刺歧視已懺悔的人,那就是犯了過失。僧伽中沒有特權,實行真正的平等、民主與法治;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,僧伽的清淨。「佛法」中懺悔的原始意義,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,相信這是最理想的懺法!
(三)有罪當懺悔,懺悔則安樂
出家的應依律制而行,有所違犯的,犯(āpatti)或譯為罪,是應該懺悔的。如一般的十不善業,那是罪惡的,不論你受戒與不受戒,在家或者是出家,這是損他的,就是不善業。
但釋尊所制的戒律,不只是這類不道德的不善業,還有違犯生活準則、團體規律的;有些是為了避免引起當時社會的誤會──「息世譏嫌」而制定的。
為了維護和、樂、清淨的僧伽(對外增進一般人的信仰,對內能安心的修證,達成「正法久住」世間的目標),制定了種種戒律,凡出家「受具」而入僧的,有遵守律制的當然義務,如人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,有遵守的義務一樣。
在佛法中出家修行,是難保沒有違犯的。如犯了而覆藏過失,沒有懺悔那無慚無愧的,可以不用說他;有慚愧心而真心出家修行的,會引起內心的憂悔、不安,如古人所說的「內心負疚」、「良心不安」那樣。這不但是罪,更是障礙修行的。
所以僧制的懺悔,向大眾或一人,陳說自己的過失,請求懺悔(就是請求給予自新的機會)。如法懺悔出罪,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,安定喜樂,能順利的修行。所以說:「有罪當懺悔,懺悔則安樂」。
律制的懺悔,不是一般想像的懺悔宿業,而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懺悔。為解脫而真心出家修行的,有了過失,就如法懺悔──向人陳說自己的違犯。在僧伽內,做到心地質直、清淨,真可說「事無不可對人言」。如法精進修行,即使出家以前,罪惡累累,也不妨道業增進,達到悟入正法,得究竟解脫。這是「佛法」中「作法懺」的真意義。
三、「業」的意義
(一)身業、口業、意業
「懺悔業障」的業,梵語羯磨karma,是造作(也是作用)的意思。依「佛法」說:身體與語言(文字)的行為,是思心所所引發的。對於當前接觸的事物,怎樣去適應、應付?由意識相應的思(心所),審慮、決定,然後發動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去應付,這就是身業與語業;內在思心所的動作,名為意業。身業、語業與意業,總名為「三業」。
(二)善業、惡業
這種內心與表現於身、語的行為,佛也還是一樣,如「十八佛不共法」中,有「身業隨智慧行」,「語業隨智慧行」,「意業隨智慧行」;三業與智慧相應,一切是如法的善行。
在這三業的造作中,如內心與貪、瞋、邪見等相應,損他或有損於自他的,表現於外的身業、語業,是不善業──惡業。
如與無貪、無瞋、慚、愧等相應,利他或自他都有利的,表現於外的身業、語業,就是善業。
(三)業力不失
這樣的善業與不善業的身語動作,為內心所表現的,所以名為表業。
這種善惡業的行為,影響於他人──家庭、社會、國家(所以惡行要受國法的制裁),更深深的影響自己,在自己的身心活動中,留下潛在的力量。這種善惡的潛力,在「緣起」法中,名為「有」──存在的;也名為「行」──動作的。潛存於內在的善惡業,名為無表業。無表業在生死相續中,可以暫時不受「報」(新譯異熟),但是在受報以前,永遠是存在的,所以說「業力不失」。
眾生沒有真實智慧,一切受自我染著的影響而動作,善業與不善業,都是要感果報──異熟果的。善業感得人、天的樂報,不善業感地獄、畜生、餓鬼──三惡趣的苦報。眾生無始以來,不斷的造業,或輕或重,或善或不善。過去的無邊業力,感報而消失的是少數,現在又在不斷的造業。眾生無始以來所造的業,實在是多得無數無量。
好在善惡業力,在彼此消長中,強有力者感得未來的果報(「強者先牽」),所以大可不用耽心過去的多少惡業,重要的是現在的多作善業;善業增長了,那就惡消善長,自會感到未來的樂報。
(四)斷了煩惱,便不再造新業,不招感生死果報
不過,過去的業力無量無邊,現在又不斷的造作,即使是來生生在人間、天上,報盡了還有退墮惡趣的可能,要怎樣才能徹底的解脫生死流轉呢?這是說到佛法的主題了。招感生死果報的業力,為什麼會造作?如來與阿羅漢等,也有身語意業,為什麼不會感報?
原來業力是從因緣生的,如沒有薩迦耶見為本的煩惱,就不會造成感生死報的業;已有的業,如沒有煩惱的助成,也不會招感生死的果報。煩惱對於善惡業,有「發業」、「潤生」的作用,所以如煩惱斷了,就不會再造新業;過去舊有的無邊業力,也就失去了感報的可能性。
在「佛法」中,當然教弟子不可造惡業,但對過去無量無邊的善不善業,是從來不用擔心的;值得佛弟子注意的,是怎樣修行以斷除煩惱,體見真諦。
見真諦,斷煩惱,生死苦也就解脫了,如《雜阿含經》說:「正見具足世尊弟子,見真諦果,正無間等[現觀],彼於爾時,已斷已知,斷其根本,如截多羅樹頭,更不復生。所斷諸苦(報),甚多無量,如大湖水;所餘之苦,如毛端渧水」。
過去所造能感生死苦報的業,多得是難以數量的。具足正見的佛弟子,如能現觀真諦(如四真諦),就斷薩迦耶見(或譯「身見」)等而截斷了生死的根本。過去無量無邊的業,因煩惱斷而失去了感果的可能性,僅剩七番人天往來(生死)。如大湖水乾了,僅剩一毛端的水滴。
依經說,最多七番生死(如繼續進修,現生就可得究竟阿羅漢果),一定要究竟解脫的。如經說:「如實觀察已,於三結斷知。何等為三?謂身見、戒(禁)取、疑。是名須陀洹(果),不墮惡趣,決定正向三菩提,七有天人往生,究竟苦邊。」
四、業障的懺悔
(一)謹慎不犯惡業,犯了就要懺悔
比丘眾犯了戒,如覆藏而沒有懺悔(說罪),內心會憂悔不安,罪過更深,如臭穢物而密藏在瓮中,得不到太陽空氣,那會越來越臭的。所以犯戒的發露懺悔,出罪清淨,就不致障礙聖道的進修,但不是說罪業已消失了。出家弟子在修學過程中,對於惡業,除了謹慎不犯外,犯了就要懺悔,努力於聖道的進修就是。
(二)煩惱障、業障、報障
如頌說:「若人造重罪,修善以滅除,彼能照世間,如月出雲翳」,這是初期「佛法」對於惡業的態度。在惡業中,有極重的惡業,被稱為業障。
《大毘婆沙論》引經說:「若諸有情成就六法,雖聞如來所證所說法毘奈耶,而不堪任遠塵離垢,於諸法中,生淨法眼。何等為六?一、煩惱障,二、業障,三、異熟(報)障,四、不信,五、不樂(欲),六、惡慧。」
所引經文,與《增支部》「六集」相同。依據這一經文,後來有煩惱障、業障、異熟障──三障的名目。有了這三障中那一障,雖然聽聞正法、修行,不可能悟入正法,離塵垢(煩惱)而得解脫。
(三)業障特指五無間罪
業障的內容,是五種無間罪業,通俗的稱為「五逆罪」:一、害母,二、害父,三、害阿羅漢,四、破僧,五、惡心出佛身血。殺害父、母,是世間法中最重罪。殺害阿羅漢,阿羅漢是究竟解脫的聖者。破僧,如提婆達多那樣,不但使僧伽分裂破壞,還是叛教。惡心出佛身血,如提婆達多的推石壓佛,傷到了佛的足趾而流血。害阿羅漢,破僧,出佛身血,是出世法中的最重罪。
有了業障的任何一種,等到此生終了,沒有可以避免的,決定墮入地獄,所以名為無間業。業力在善惡消長中,來生不一定受報的(不是消失了),但無間罪是決定的。
(四)聽法、懺悔能削弱無間業的力量
這裏有一實例,是在家弟子的無間業,如《沙門果經》說:阿闍世王曾犯殺父奪位的逆罪,內心憂悔不安。晚上來見佛,佛為王說法,王悔過歸依。佛對阿闍世王說:「汝迷於五欲,乃害父王,今於賢聖法中能悔過者,即自饒益。吾愍汝故,受汝悔過。」
阿闍世王回去後,佛對比丘們說:「若阿闍世王不殺父者,即當於此坐上得法眼淨;而阿闍世王今自悔過,罪咎損減,已拔重咎」。阿闍世王沒有能悟入正法,就是受到殺父重業的障礙。業障「障」的本義,如此。然有業障而能悔過,到底是好事,阿闍世王聽佛說法,還是有所得的。
大眾部的《摩訶僧祇律》說:「世尊記王舍城韋提希子阿闍世王,於聲聞優婆塞無根信中,最為第一。」與大眾部有關的《增壹阿含經》,說一切有部的《毘奈耶》,都說到阿闍世王聞法得無根信。無根信,可能是有信心而還不怎麼堅固的。犯極重惡業,聽法、懺悔,還是有利益的。
無間業的力量削弱了,來生是否還要墮地獄?《阿闍世王問五逆經》說:「摩竭國王雖殺父王,彼作惡命終已,當生地獄,如拍毱[球];從彼命終,當生四天王宮。」這是說:雖已悔過,地獄還是要墮的。不過墮到地獄,很快就脫離地獄,如拍球一樣,著地就跳了起來。大乘的《阿闍世王經》說:「阿闍世所作罪而得輕微」;「阿闍世雖入泥犁(地獄),還上生天」。這可見(無間)業障的墮地獄,是決定的,不過懺悔以後,業力輕微了,很快會從地獄中出來。業障的懺悔,佛法中起初是這樣說的。
貳、「大乘佛法」的懺悔說
在重信的大乘教典中,「懺悔業障」已成為修行的方便;「大乘佛法」所說的懺悔,有了不少的特色,如:
一、向現在十方佛懺悔
(一)歸依三寶與受五戒
上節已說明了,僧伽內部所遵行的懺悔;在家眾又應怎樣的懺悔呢?一般在家人,如所作所為而屬於罪過的,有國家法律的制裁,(社會及)宗族慣例的處分,佛教是無權過問的。如歸依三寶,成為佛的弟子,就應受佛教的約束。
歸依三寶是信,有正信就應有良好的行為,這就是近事的五戒。這是說:在歸依三寶的當下,就是受了五戒(起初可能還沒有制立五戒,但受三歸的,自然會有合理的行為)。
五戒是:「不殺生」,以不殺人為主。「不偷盜」。「不邪淫」,凡國法及民俗所不容許的男女性行為,一律禁止。「不妄語」,主要是不作假見證。違犯這四戒的,也必然違反國法與民俗的習慣。佛弟子正信三寶,當然不可違犯,不過更嚴格些。佛法是以智慧為本的,所以「不得飲酒」,養成清明的理性,以免情意昏亂而喪失理智。
但在佛法的流傳中,可能為了佛教的推廣,受戒的尺度顯然的放寬了(也可說佛弟子的品質降低了),這就是歸依三寶的,可以不受戒;受戒的,可以受一戒、二戒,到具足五戒。這是大眾部所傳的,如《摩訶僧祇律》、《增壹阿含經》說;佛教也就分為歸依了就受五戒,歸依可隨意受戒的兩大流。
(二)在家眾向佛或出家眾懺悔
五戒是「盡形壽」──終身受持的,如違犯了,又怎樣懺悔呢?在家弟子中,又有近住的八支齋戒,一日一夜中近僧伽而住,過著近於出家的清淨生活。近住戒雖是短期的,也不能說決定不會違犯,如犯了又怎樣的懺悔?
釋尊的在家弟子,雖名為優婆塞眾、優婆夷眾,是自由的信奉佛法,沒有出家眾那樣的獨立組織,也不像西方神教那樣的將信眾納入組織。在家弟子犯戒的,懺悔是自動自發的懺悔;所犯雖有輕有重,但沒有僧伽內部那樣的不同懺悔法。
《雜阿含經》說:有尼犍弟子,想難破釋尊的佛法,經釋尊解答,尼犍弟子就向佛悔過:「世尊!我今悔過!如愚如癡,不善不辯,於瞿曇所不實欺誑,虛說妄語。」如上所說,阿闍世王向佛懺悔殺父的罪惡。這都是如來在世時,向佛懺悔的實例。
向佛懺悔,沒有佛就向出家眾懺悔,應該是沒有問題的。
(三)八支齋戒的授受與懺悔
依經論所說,三歸當下就是受戒,所以說三歸、五戒時,懺悔的意義不明顯。但受近住八支齋戒的,與懺悔有密切關係。
佛教有布薩制度,半月、半月,僧眾舉行集會,布薩、說波羅提木叉。其實,半月、半月,斷食而住於清淨行,名為優波沙他(即布薩),源於印度吠陀的祭法。釋尊時,印度一般神教,都有於「月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」(半月、半月,即六齋日),舉行布薩集會的宗教活動;佛教適應世俗,也採取了布薩制。
起初,釋尊成佛十二年內,只說「善護於身口」偈,名為布薩。後來漸漸分別了,大抵在六齋日,信眾們來會,為信眾們說法,信眾們受八支齋戒(就是布薩);半月半月晚上,僧眾自行集會布薩,說波羅提木叉(俗名「誦戒」)。
布薩,玄奘義譯為「長養」,義淨義譯為「長養淨」。《薩婆多部律攝》,解釋為:「長養善法,持自心故」;「增長善法,淨除不善」,與《毘尼母經》的「斷名布薩」,「清淨名布薩」,大意相同。古人意譯為「齋」,最為適當;「洗心曰齋」,布薩本為淨化自心的宗教生活。
八支齋戒的授受,《增壹阿含經》這樣說:
1、「善男子、善女人,於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,往詣沙門,若長老比丘所,自稱名字,從朝至暮,如阿羅漢持心不移。」
2、「若有善男子、善女人,於月(八日)十四日、十五日,說戒持齋時,到四部眾中,當作是語:我今齋日,欲持八關齋法,唯願尊者當與我說之!是時四部之眾,當教與說八關齋法。」
布薩(齋)日,到「沙門若長老比丘所」,或說「到四部眾中」,事實是一樣的。在家弟子受八關齋法,是在在家二眾、出家二眾──「四部眾」(即「七眾」)中舉行的;但教說戒的,是「比丘」、「尊者」。這如出家受具足戒,雖由戒師(三人)傳授,而實「戒從大眾得」(是大眾部義),戒是在壇諸師授與的。同樣的,在家受八支齋戒,雖由「比丘」、「尊者」教說,而在四眾中舉行,也就是從四部眾得來的。在會的四部眾,一定是受盡形壽戒的(五戒也是盡形壽持);《大毘婆沙論》說:「從七眾受皆得」,就是這個意義 。
《增壹阿含經》說:受八關齋戒的,教授者(「尊者」)先教他懺悔,然後為他說八關齋戒。依《大智度論》,先受三歸依;其次懺悔;然後說八戒及「不過中食」。論上說:「我某甲,若身業不善,若口業不善,若意業不善;……若今世,若過(去)世,有如是罪,今日誠心懺悔。身清淨,口清淨,心清淨,受行八戒,是則布薩」。
(四)在家眾捨僧眾而向十方佛懺悔的原因
失譯的《受十善戒經》,所說的受八戒法,也是先歸依,次懺悔,後受戒。戒是在「大德」、「和上」前受的,而懺悔是:「今於三世諸佛、阿羅漢前,和上僧前,至誠發露,五體投地,懺悔諸罪,是名行布薩法」,已有大乘懺悔的意義。
在家弟子的懺悔與受(八)戒,通常是六齋日在四部眾中,由出家大德來教說的。但近住(八)戒的流布,顯然演變到可以從受盡形壽戒的在家弟子受,所以《大毘婆沙論》說:「從七眾受皆得」。西元三、四世紀間造的《成實論》,竟說「若無人(可作師)時,但心念、口言:我持八戒」,就是受戒了。這一攝化在家弟子的八戒,在佛教傳宏中,某些部派是相當寬的,達到可以離出家眾而懺悔受戒的地步(可說是「在家佛教」的先聲)。
這一演變,應該是由於事實上的困難。例如年紀老了,想受近住戒,卻不能到寺院中去,那就變通為:從受盡形壽(五)戒的在家弟子,或「心念、口言」的受持八戒,也就不必向僧眾懺悔了。在十方佛現在的信仰流行中,大乘就向十方佛懺悔:這是一項最可能的原因。
(五)出家眾捨僧團而向十方佛懺悔之因緣
出家眾方面,一向是在僧團中依法懺悔,但也有困難的情形發生。如犯僧殘罪的,不敢覆藏,意願發露懺悔。但犯僧殘的,要有二十位清淨比丘,如法舉行出罪羯磨,才能回復清淨。可是,有些地方,出家眾不多,無法舉行出罪。尤其是教團在流行中,有些是品質越來越有問題,要集合二十位清淨比丘,也真是不太容易。在「律」中,也說到可以暫時擱置,等因緣和合時,再舉行出罪。但僧團可以暫時擱置,而犯戒者內心的罪惡感,是無法消除的,這不是有心懺悔而懺悔無門嗎?出家眾捨僧團而向佛──十方佛懺悔,這是最可能的原因了!
《法鏡經》說:「時世無佛,無見經者,不與聖眾相遭遇,是以當稽首十方諸佛」。《法鏡經》在說「三品法」──懺悔,隨喜,勸請時,說到禮十方佛。為什麼禮敬十方佛?因為,「時世無佛」,佛已涅槃了;雖有佛(遺體)舍利塔,但只能使人供養作福。「無見經者」,沒有通達經義而為人宣說的。「不與聖眾相遭遇」,沒有遇到四雙、八輩的聖僧。在這佛滅以後,正法衰微,出家眾徒有形儀的情形下,恰好十方佛現在說流行,也就自然向十方佛禮敬而修懺悔等行了。
二、懺悔今生與過去生中的惡業
(一)阿含經與律典重在懺悔今生的惡業
懺悔的本義,是對自己這一生所作惡業,知道錯了,請求懺悔。出家與在家的懺法,雖略有不同,但無論是「制教」──律,化教──(阿含)經,都是懺悔這一生──現生所作的惡業。
(二)大乘重在懺悔今生與過去無始以來的惡業
1、《普賢行願讚》的懺悔法
「大乘佛法」的懺悔,不只是今生,懺悔到無始以來所作的惡業。一般熟悉的《普賢菩薩行願讚》說:「我曾所作眾罪業,皆由貪欲、瞋恚、癡,由身、口、意亦如是,我皆陳說於一切」。「禮拜、供養及陳罪,隨喜功德及勸請,我所積集諸功德,悉皆迴向於菩提」。
《普賢行願讚》是唐不空所譯的。在「四十華嚴」中,「我曾所作」譯為「我昔所造」,長行作「我於過去無始劫中」;「陳說」與「陳罪」,都譯作「懺悔」或「懺除」。可見《華嚴經》十大願中的懺悔,是懺悔到無始以來的惡業;「陳罪」與「陳說」,還是「說」罪──發露不敢覆藏的古義。無始以來,每一生中都曾造作惡業(也造有善業),在佛法中是公認的。
但過去到底造了些什麼罪?一般人是誰也不會知道的。不知道造些什麼罪,那又怎樣懺悔呢!《普賢行願讚》總括的說:一切惡業,不外乎貪、瞋、癡(總攝一切)煩惱所引發,依身、語、意而造作,所以在十方佛前,就這樣的發露陳說──懺悔了。
2、《佛說舍利弗悔過經》的懺悔法
初期的大乘懺悔法,如《佛說舍利弗悔過經》,懺悔法,是在十方佛前陳說的。先說犯罪的原因是:為貪、瞋、癡煩惱所逼,就是煩惱所發動;不知道佛、法、僧;不知道是善是不善。其次,發露陳說自己無始以來的惡業,內容為:
(1)惡心出佛身血、謗正法、破僧、殺阿羅漢、殺父、殺母。
(2)十不善業道──自作、教他作、見作隨喜。
(3)罵詈誹謗、斗秤欺誑、惱亂眾生、不孝父母。
(4)盜塔物、盜僧物、毀佛經戒、違逆和尚與阿闍黎。
(5)毀辱三乘人、惡口毀佛、法說非法、非法說法。
(1)是最重的五無間罪,「大乘佛法」多一毀謗經法的重罪。如《大智度論》說:「聲聞道中,作五逆罪人,佛說受地獄一劫。菩薩道中,破佛法人,(佛)說此間劫盡,復至他方(地獄)受無量罪」,如《大品般若經》(四一)「信毀品」所說。(2)十不善業道,是世間最一般的惡行。(3)是世間的惡行。(4)是出家人在佛教內所犯的惡業。(5)一般人對佛、法、僧的毀謗破壞。
這些無始以來所作的惡業,其實就是當時大乘佛教所面對的(教內教外的)種種罪惡。現在十方世界有佛,所以向十方佛發露懺悔。自己雖見不到十方佛,十方佛是知者見者,知道自己的罪惡,自己的發露,也能受自己的懺悔。懺悔是希望「淨除業障」(經名《滅業障礙》),「願以此罪,今生輕受」;以後不墮三惡道,不生八難(應譯為「八無暇」),能在人間(天上)修學佛道。
(三)「佛法」懺悔的本義
大乘懺法,是日三時、夜三時──每天六次的在十方佛前懺悔。
「佛法」的本義,只懺悔現生所作的惡業,隨犯隨懺,勿使障礙聖道的修行(僧伽內部,更有維護僧伽清淨的意義)。過去生中所作的惡業,可說是不加理會的。重要的是現生的離惡行善,降伏、斷除煩惱,如煩惱不起、降伏、斷除,身、語、意三業一定清淨,能修善以趣入聖道;趣入聖道,那過去的無邊業力,一時失卻了感報的可能性。
(四)「大乘佛法」懺悔宿生惡業的思想來源
「大乘佛法」的易行道,特重懺悔無始以來的惡業(主張離煩惱根本的我法二執的,是智證的大乘),與「佛法」有著非常不同的意義。雖然能真誠懺悔的,時時懺悔的,改往修來,也有離惡行善的作用,然從佛法思想發展來說,這是值得重視的。
可能是,佛教界業報說的發達。本來,「四諦」說中,集諦是生死(流轉)苦的因緣,內容是「愛」,或說是「無明」與「愛」,這都是以煩惱為生死苦的因素。「緣起」說也是這樣;被解說為業的,是「行」(福行、非福行、不動行)與「有」。
《雜阿含經》(修多羅)只說到「十善業」與「十不善業」。《中阿含經》與《增壹阿含經》,已大大的分別解說了。如《中阿含》的《鸚鵡經》、《分別大業經》,不但說業感總異熟(報)──生人、生天等,還論到同樣的人間,有貧富、壽夭等,都是由於業報的不同。
《雜阿含經》(「祇夜」)說到:摩訶男前生,慳吝無比,布施了又後悔;殺異母弟而奪他的財產。所以今生富有而不能受用;沒有兒子,死後產業歸公;還要墮落地獄。又如《雜阿含經》(「記說」)中,勒叉那見到種種不同的鬼,說到他們前生所作的惡業。這種業報故事,非常流行;通俗傳布的「本生」與「譬喻」,也多說到前生與今生的業報關係。
業報說,可說是印度文化主流的婆羅門教,東方的耆那教所公認的(與佛法的解說不同)。在業報說通俗流布中,一般信眾,可能帶一些宿命論的傾向。如西元二世紀來中國的安世高,自己說:前生晚年,「當往廣州畢宿世之對」;到了廣州,路逢一少年,就不明不白的被殺了。這一生中,「吾猶有餘報,今當往會稽畢對」。到了會稽,市上有亂,世高又被誤殺了。像這類業報故事,多少有點宿命論傾向。
面對世間的人際關係,經濟生活,身心病變等,如認為一切由過去業力來決定(忽略了現生因緣的影響),那就會感到自己的無能為力,但又想要去改善他。在「佛法」固有的懺悔制,及或說「一切業皆可轉故,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」的啟發下,就會意想到過去惡業的怎樣消解淨除,這應該是懺悔宿生惡業的思想來源。
(五)向十方佛六時懺悔,以法水淨除內心塵垢
「大乘佛法」的六時懺悔,是世俗迷妄行為的淨化:業,淨除惡業,是印度神教所共信的。有被稱為「水淨婆羅門」的,以為在(特定的)水中洗浴,可以使自己的眾惡清淨,如《瑜伽師地論》說:「妄計清淨論者……起如是見,立如是論:若有眾生,於孫陀利迦河沐浴支體,所有諸惡皆悉除滅。如於孫陀利迦河,如是於婆湖陀河、伽耶河、薩伐底(沙)河、殑伽河等中,沐浴支體,應知亦爾第一清淨。」
《論》義是依據《雜阿含經》、《中阿含經》的。水淨婆羅門以為:「孫陀利迦河是濟度(得解脫)之數,是吉祥(得福德)之數,是清淨之數。若有於中洗浴者,悉能除人一切諸惡」。佛告訴他:「若人心真淨,具戒常布薩。……不殺及不盜,不婬、不妄語,能信罪福者,終不嫉於他。法水澡塵垢,宜於是處洗。……若入淨戒河,洗除眾塵勞,雖不除外穢,能袪於內垢。」
「佛法」是以信三寶、持戒(布薩)、布施、修定等來清淨自心,洗淨穢心(二十一心穢)與惡業的。從水中洗淨罪惡,得生天、解脫,是印度神教的一流。後代,似乎特重殑伽──恒河,如《大唐西域記》說:「殑伽河……彼俗書記,謂之福水。罪咎雖積,沐浴便除。輕命自沈,生天受福。死而投骸,不墮惡趣。揚波激流,亡魂獲濟」。「水淨」的末流,真是迷信得到家了!
淨除罪惡,不只淨除今生所作的,也是淨除與生俱來的罪惡。如猶太教以為:人的老祖宗犯了罪,從此子子孫孫,生下來就有罪惡。耶穌以前,就有呼籲人「悔改」而從水得清淨的。耶穌從施浸者約翰,在約旦河浸浴,而得到宗教的經驗。所以後來的基督教,信徒的悔改信神,要受「浸禮」;多數改用象徵的「洗禮」,以表示原罪的淨除。
「浸禮」只一次(平時從祈禱中悔改),而印度的「水淨」者,卻是時常洗浴求淨的。如《方廣大莊嚴經》說:「或一日一浴,一日二浴,乃至七浴」。每天多次洗浴,是為了淨除諸惡而達到解脫。《別譯雜阿含經》說:「具戒常布薩……法水澡塵垢。」以善法來淨除內心垢穢,不是沐浴那樣嗎!
受戒、布薩,是不離懺悔的,那末六時懺悔,淨除無始以來的惡業,不是與一日多次沐浴求清淨,有同樣的意義嗎?當然,大乘的六時懺悔,沒有那種從沐浴求淨的古老迷信了。向十方佛六時懺悔,淨除業障,可以解決業報說通俗發展所引起的問題,也適應、淨化了世俗「水淨」的迷妄行為:在「大乘佛法」興起中發展起來。
三、懺悔罪過涵義的擴大
(一)所懺悔法的擴大
1、懺悔業障通於一切不善業
業障,本是指五無間罪說的。犯了五無間罪,即使懺悔,現生也不可能悟入正法,所以名為業障。
沒有歸信三寶以前,犯殺、盜等重罪;歸依或出家的,如違犯佛所制的戒律,對修行也是有障礙的。所以《普賢行願品》所說的「懺悔業障」,不限於五無間罪,而是廣義的,通於一切不善業。
2、懺悔五種障
懺悔是犯罪──造作不善業者的發露懺悔,所以懺悔是對不善業而說的。但在六時懺悔的流行中,懺悔有了進一步的擴張,不再限於業障了,如隋闍那崛多共笈多譯的《大乘三聚懺悔經》說:「是眾生等有諸業障,云何懺悔?云何發露?謂煩惱障、諸眾生障、法障、轉後世障,云何懺悔?云何發露?」
這是懺悔五種障──業障、煩惱障、眾生障、法障、轉後世障。同本異譯的,安世高所譯《舍利弗悔過經》,沒有說到。梁僧伽婆羅譯的《菩薩藏經》,也沒有說到,只說:「從無始生死以來所造惡業,為一切眾生障礙」;「欲得於一切諸法清淨無有障礙,應當如是懺悔諸惡業障」。但五種障說,古來就已有了,如西晉竺法護譯的《文殊悔過經》說:「以此功德,自然棄除五蓋之蔽。」
同時的聶道真所譯《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》,立「五蓋品第一」。經文說:「一切諸罪蓋、諸垢蓋、諸法蓋悉除也」。蓋,顯然是障的異譯。罪蓋是業障,垢蓋是煩惱障,法蓋是法障,雖只說三種,而法蓋與五障中的法障,無疑是相同的。
3、懺悔四種障
與闍那崛多同時的那連提耶舍,譯出《日藏經》與《月藏經》,有四障說:
1.「彼人所有無量生死恒沙業障、眾生障、法障、煩惱障,能障一切善根,未受、未盡、未吐者,如是等業皆悉滅盡」。
2.「一切業障、煩惱障、法障──罪業皆盡,惟除五逆、破毀正法、毀謗聖人」。
3.「彼諸天、龍乃至迦吒富單那,向彼菩薩摩訶薩邊,懺悔業障、眾生障、法障、煩惱障」。
在以上三文中,除第二外,都說懺悔四種障;四障就是五種障中的四障。五障與四障的意義,可能眾生障是異熟(報)障,法障指修學大乘法的障礙。雖意義不明顯,但有煩惱障在內,是確然無疑的。
4、西域妄說影響中國佛教深遠
煩惱,怎麼也可以懺悔呢?我以為,這是西域變了質的佛法。竺法護與聶道真,是西元三世紀後半世紀的譯師。法護世居燉煌,「隨師至西域,遊歷諸國。……大齎胡經,還歸中夏」;護公所譯的經本,是從西域來的。闍那崛多與那連提黎耶舍,是西元六世紀中後的譯師。所譯的經本,是「齊僧寶暹、道邃、僧曇等十人,以武平六年,相結同行,採經西域。往返七載,將事東歸,凡獲梵本二百六十部」,也是從西域來的。
從西元三世紀到六世紀,從西域來的經本,都有懺悔四障、五障說,所以四障、五障說,決非偶然的誤譯。
佛經從北印度而傳入西域,西域的文化低,對佛法的法義,缺少精確的認識,如佛法初傳我國,漢、魏、晉初期,對佛法的誤解很多。西域流行的佛法,強調通俗的懺悔,因誤傳誤,演化出懺悔三障、四障、五障的異說。印度所傳的正統論義,是沒有這種見解的。經本從西域來,推定為西域佛教的異說,應該是可以採信的。
後魏北印度三藏菩提流支,譯出《佛名經》十二卷。有人擴編為三十卷,也就是敘列一段佛名(加上經名、菩薩名),插入一段文字;每卷末,附入偽經《大乘蓮華寶達問答報應沙門經》一段。
插入的懺悔文,文章寫得相當好,如說:「然其罪相,雖復無量,大而為語,不出有三。何等為三?一者煩惱障,二者是業障,三者是果報障。此三種法,能障聖道及以人天勝妙好事,是故經中目為三障。所以諸佛菩薩教作方便懺悔,除滅此三障」。「如此懺悔,亦何罪而不滅,亦何障而不消!……經中道言:凡夫之人,舉足動步,無非是罪。……此三種(障)法,更相由籍,因煩惱故所以起惡業,惡業因緣故得苦果,……第一先應懺悔煩惱障」。
這不是譯出的經,是中國人纂集編寫的懺法。《麗藏本》附記說:「心知偽妄,力不能正,末法之弊,一至於此,傷哉」!懺悔三障,是這部《佛名經》所明說的。西域流行的妄說,影響中國佛教,極其深遠!
(二)能懺悔法的擴大
以上是「所懺悔法」的擴大。還有「能懺悔法」的擴大,如智者大師《摩訶止觀》的「五悔」。五悔是:懺悔、勸請、隨喜、迴向、發願。前四事,如《舍利弗悔過經》,也就是《十住毘婆沙論》所引的經說。易行道的四事,加發願而稱之為五悔。懺悔只是一事,智者以為:「懺名陳露先惡,悔名改往修來」(中國自己的解說,與原義不合),所以總名為五悔:「行此懺悔,破大惡業罪;勸請破謗法罪;隨喜破嫉妒罪;迴向破為諸有罪」(沒有說發願破什麼罪)。
「悔」的本義是「說」,是陳說己罪;智者解說為「改往修來」,意義通泛不切。修行善法的,一定會對治(破)不善;如稱為「悔」,那一切善行都是悔了。在習慣用語中,悔就是懺悔,於是易行道的方便,除念佛往生淨土外,幾乎都統一於懺悔了。近代中國的通俗佛教,難怪以經懺佛事為代表了。
(三)懺悔業障不能使罪消滅,只是使罪業力減輕
罪業──不善業,真的可依懺悔而除滅嗎?龍樹有明確的說明,如《十住毘婆沙論》卷六說:「我不言懺悔則罪業滅盡,無有報(異熟)果;我言懺悔罪則輕薄,於少時受。是故懺悔偈中說:若應墮三惡道,願人身中受。……又如阿闍世害得道父王,以佛及文殊師利因緣故,重罪輕受」。
依《十住毘婆沙論》意,懺悔業障,並不能使罪消滅了,只是使罪業力減輕,「重罪輕受」。本來是要在來生,或後後生中受重報的,由於懺悔善,現在人中輕受,重罪業就過去了。
《金剛般若經》說:「善男子、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,若為人輕賤,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,以今世人輕賤故,先世罪業則為消滅。」讀誦經典而能消(重)罪業,與《毘婆沙論》意義相同。不過,後起的經典極多,取意不同,有些是不能這樣解說的。
叁、稱名念佛除業障
一、廣義的念佛法門
「念佛三品」,是晝夜六時,在十方佛前進修的。對佛的稱名、憶念、禮拜,就是念佛。信佛念佛,以佛為理想,淨除一切業障,隨喜,勸請,迴向於佛道,是廣義的念佛法門,容易往生淨土,不退菩提心而決定成佛。
二、十方佛於過去為菩薩時發願,稱念佛名得滅罪
在流傳中,念佛是通俗化(及深化)的,除業障是重要的一項,這裏略為敘述。
「念佛三品」,泛說十方現在一切佛。在一般信眾心目中,雖確信十方有佛,偶而說到某方某某佛,對十方佛現在來說,不免抽象而缺乏親切感。所以大乘經中,舉出十方十佛的名字,作為稱名、憶念、禮拜的對象,可以除業障而得不退等功德,如《十住毘婆沙論》卷五說:「或有以信方便易行疾至阿惟越致(不退轉)者,如偈說:東方善德佛,……上方廣眾德(佛),如是諸世尊,今現在十方。若人疾欲至,不退轉地者,應以恭敬心,執持稱名號。」
這是現在十方一切佛中,每一方舉出一佛的名號。善德等十方十佛,雖然後來不太受佛教界的注意,但在「大乘佛法」開展中,這可能是最早出現的十方十佛,受到重信行的大乘所尊重。
如龍樹《十住毘婆沙論》,論到稱名憶念,首先說到了善德等十方佛。東晉佛陀跋陀羅所譯的《觀佛三昧海經》,說到東方善德佛等的本行──一師九弟子,以「往詣佛塔,禮拜佛像,……說偈讚歎」因緣,現在十方成佛;又說觀十方佛──東方善德佛等。劉宋曇摩蜜多所譯《觀普賢菩薩行法經》,也說到「東方善德佛,……南方有佛名栴檀德」。梁僧伽婆羅所譯的《菩薩藏經》(《三品經》的異譯),也列有善德等十方十佛的名字(譯名略異)。
這可見善德等十方十佛,在初期的信行大乘中的重要了。這是出於《寶月童子所問經》的,如趙宋施護所譯《大乘寶月童子問法經》說:「若有眾生,經剎那間,至須臾之間,聞我十佛名號,聞已恭敬受持、書寫、讀誦、廣為人說,所有五逆等一切罪業悉皆消除;亦不墮地獄、旁生、焰魔羅界[鬼趣];於無上正等正覺,速得不退」;「聞此十佛名號,恭敬受持、書寫、讀、誦,信樂修行,所有無量無邊福德悉得具足,三業之罪亦不能生」。
聞十方佛而「執持稱名號」,受持、讀、誦、為人說,五逆在內的一切罪業都可以消滅,一切福報都可以具足,速得不退。這樣的「念佛滅罪」,與佛前的懺悔罪業,多少不同。依經說,這是十方佛於過去為菩薩時「發願」如此。
三、聞佛名號,信心清淨,常遇諸佛,聞法修行而滅罪
聞佛名號而滅罪的經典不少,如元魏吉迦夜所譯《佛說稱揚諸佛功德經》,廣說六方諸佛的名號與功德,例如說:
1、「其有得聞寶海如來名號者,執持、諷誦,歡喜信樂,其人當得七覺意寶,皆當得立不退轉地,疾成無上正真之道,卻六十劫生死之罪」。
2、「其有得聞寶成如來名號者,執持、諷誦,以清淨心歡喜信樂,卻五百劫生死之罪」。
3、「其有得聞寶光明如來名者,(執)持、諷誦、讀,歡喜信樂,五體投地而為作禮,卻二十萬劫生死之罪」。
這一類文句,經中著實不少,都是聞佛名號,以信心清淨,去執持、讀、誦的功德。原則的說,都「住不退轉,必得無上正真之道」的。所說「卻XX劫生死之罪」,意思是說:在修行成佛的過程中,可以少經多少劫生死。這如釋尊在過去生中,七日七夜,以一偈讚底沙佛,超越了九劫。所以「生死之罪」,不一定是惡業,而是泛稱能感生死果報的有漏業。
這部經特別稱讚阿閦佛,魔波旬說:「寧使捉持餘千佛名,亦勸他人令使學之,不使捉持阿閦佛名。其有捉持阿閦如來名號者,我終不能毀壞其人無上道心。」其實,一切佛功德是一致的。
姚秦鳩摩羅什所譯《千佛因緣經》,與《稱揚諸佛功德經》,有同樣的意趣,如說:「時千聖王聞千佛名,歡喜敬禮,以是因緣,超越九億那由他恒河沙劫生死之罪」;「若有善男子、善女人,聞是佛名,恒得值佛,於菩提心得不退轉,即得超越十二億劫極重惡業」。
晉竺法護譯《佛說寶網經》,說六方諸佛的功德,也說:「聞彼佛名,信樂不疑,……越若干百千億姟生死之難,立在初學,疾逮無上正真之道」。
唐義淨譯《受持七佛名號所生功德經》也這樣說:「若有得聞彼佛名者,便超百千俱胝大劫生死長夜流轉劇苦」。
唐菩提流志編譯的《大寶積經》(三四)《功德寶花敷菩薩會》,說十方十佛,東方名「無量功德寶莊嚴威德王如來,……受持彼佛名者,即能滅除六十千劫生死之罪」。趙宋施護所譯《佛說大乘大方廣佛冠經》,說六方佛及六方佛的上首菩薩,也處處說到:「能稱念受持者,……當得不退轉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三十千劫中背於生死」。宋曇無竭譯《觀世音菩薩授記經》說:「得聞過去金光師子遊戲如來,善住功德寶王如來名者,皆轉女身,卻四十億劫生死之罪」。
上來所引經文,所說的「卻」、「背」,「超」,「越」,「超越」,或者說「滅」生死罪業,意義是一樣的,都是由於聽聞佛的名號,信心清淨,受(執)持名號、讀、誦,因而發菩提心,「恒得值佛」,聞法修行,所以能不為生死業力所障礙,能決定不退轉於無上菩提的。「卻生死業」與「不退菩提」,與念佛法門有著重要的關係。……
四、信方便易行道的「他力」化
在十方佛前,稱名、憶念、禮拜,修懺悔、隨喜等,是「信方便易行道」。從對僧伽的懺悔演化而來,是「自力」的廣義「念佛」法門。在過去或現在的十方佛前,禮拜、稱名、觀想等,能卻多少劫的生死罪業,都由於佛的「本願」力,雖須要自己的禮拜、稱名、觀想,而實含有「他力」──佛力加持的意義。
稱佛名號,如人的「呼天」、「叫娘」一樣,在一般人心中,極容易存有請求援助的意味。念佛的從「自力」而向「他力」發展,舉一例就可明白。上面曾引《大智度論》,由於大家稱念佛名,免除摩竭魚王的險難。理由是:魚王前生是佛弟子,所以聽見了「南無佛」的聲音,就閉口而免了一船人的被吞沒。這一傳說,沒有「佛力救護」的意義。然對免難的故事來說,理由是不太圓滿的,如魚王前生而不是佛弟子,那稱念「南無佛」,不是就無效了嗎?
這一佛教界的傳說,應有「他力」的意義,如高齊那連提耶舍所譯《大悲經》卷三說:「過去有大商主,將諸商人入於大海。到彼海已,其船卒為摩竭大魚欲來吞噬。……商主偏袒右肩,右膝著地住於船上,一心念佛,合掌禮拜,高聲唱言:南無諸佛!得大無畏者,大慈悲者,憐憫一切眾生者!如是三稱。時諸商人,亦復同時合掌禮拜,……如是三稱。爾時,彼摩竭魚聞佛名號,禮拜音聲,生大愛敬(心),得不殺心,時摩竭魚聞即閉口。阿難!爾時商主及諸商人,皆悉安隱,得免魚難」。
魚王聞佛名號,起不殺心,商人們免於死亡,這是佛力。《思惟要略法》說得更明確:「念佛者,令無量劫重罪微薄,得至禪定。至心念佛,佛亦念之。如人為王所念,怨家、債主,不敢侵近」。人念佛,佛也念人,就憑佛力的庇護而得到平安。這是明確的「他力」說,如以此義來解說念佛而免魚王之難的故事,不是更合理嗎?
在「大乘佛法」的開展中,易行方便幾乎都「他力」化了。不只是念佛,也念菩薩,如《十住毘婆沙論》,敘述念十方十佛後,接著說:「阿彌陀等佛,及諸大菩薩,稱名一心念,亦得不退轉」。大菩薩是得無生法忍以上的,大乘經所說大菩薩,多數是他方世界來的;如是這一世界的,也是不可思議,信仰中的菩薩。
(《華雨集第二冊》頁一六五—二一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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